陕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25 号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 民发〔 2009 〕 170 号 ) 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民文〔 2013 〕 36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豫政办〔 2012 〕 125 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 ( 三政〔 2012 〕 85 号 ) 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社会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社会建设和改善民生的需要;是建设中原经济区,实施 “ 四大一高 ” 战略的需要;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文明节俭、移风易俗新风尚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新型农村建设的需要;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需要。通过文明、健康、生态的现代殡葬服务,对群众的丧葬方式和丧葬行为进行规范、引导,转变广大群众的传统丧葬观念,对于优化我县的外部环境和投资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对于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重要性,深刻理解殡葬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统一思想、明确方向,扎实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一 )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买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坚定不移地推进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体系,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 二 ) 基本原则。 坚持提升公益性公墓建设水平与提高火化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群众殡葬改革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履行政府责任与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殡葬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一)实行惠民殡葬政策。 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免除全县无丧葬补贴的城乡居民遗体运送费、火化费、普通骨灰盒费等基本殡葬费用(具体补贴办法见附件)。
(二)积极推行火化。 鉴于我县地处豫西丘陵山区的县情,根据我县部分乡镇村民分散居住、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火葬区的区域和范围。经省同意后,火葬区的城乡居民和非火葬区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亡故后要全部火化。同时,土葬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积极参与土葬改革,治理乱埋乱葬,要选择荒山瘠地等非耕地实行遗体集中安葬。
(三)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 公益性公墓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群众亡故火化后骨灰寄存的后顾之忧,是满足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是杜绝骨灰装棺二次埋葬,促进殡葬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的关键因素。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城市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无偿划拨,农村由乡 ( 镇 ) 、村自行调剂解决。具备条件的乡镇要积极建设乡级公益性公墓。每个行政村要至少建设 1 个村级公益性公墓。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提倡建立公益性民族公墓。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公共服务范围,所需资金由县、乡 ( 镇 ) 、村筹集,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建城乡公益性公墓。
四、建立深化殡葬改革的长效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殡葬改革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纳入乡、村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考评验收体系,实行 “ 一把手 ” 负责制和 “ 一票否决制 ” 。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督导督查机制,对殡葬改革工作开展专项督导;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协调殡葬改革综合执法,及时解决殡葬改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部门协作。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殡葬改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我县的殡葬建设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大力倡导绿色生态殡葬方式,确保殡葬改革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文明办要把殡葬改革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重要指标,认真检查,严格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殡葬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殡葬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并根据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殡葬服务收费价格;民族宗教部门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殡葬工作;公安部门对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破坏殡葬设施等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部门要对违反殡葬有关规定的干部、职工,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财政部门要将公益性公墓和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纳入预算,支持殡葬事业发展,提高基本殡葬服务保障能力;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殡葬建设项目用地予以支持,妥善解决殡葬项目用地问题,加强项目建设用地管理;环保部门要指导殡葬单位搞好生态保护;住建部门要将殡葬建设项目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根据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需要,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布局规划。
(三)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殡仪服务。 建立健全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强化审批和监管。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强化收费监管,严禁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变相收费。积极推行骨灰处理多样化,提倡在公墓内设置树葬、花葬、草坪葬墓区。推广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探索公墓用地循环使用途径,提高土地使用率。
县殡葬服务单位要实行服务承诺制和服务问责制,推行 “ 一站式 ” 服务和便民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环境,完善服务网络,注重服务效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个性化丧葬需求。要充分体现民本意识、公益性质、民情关怀、温馨服务,发挥殡仪馆纪念、追思、教育功能。要加强对殡仪工作人员殡葬业务知识、礼仪接待、服务技能培训,规范服务用语,提高道德操守,增强服务能力,自觉形成尊重丧户、敬重逝者的良好风尚,使生者安慰,逝者安息。
(四)坚持殡葬事业的公益性质,强化财政保障。 殡葬事业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要坚持其公益性质。县、乡财政部门要把公益性公墓等殡葬设施建设费用和殡葬改革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殡葬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五)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 全县党员干部要提高认识,自觉增强做好殡葬改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在殡葬改革中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坚持做到 “ 三不、三积极 ” :即不做违反殡葬政策法规的事,积极参与、全力支持;不传播与殡葬改革相悖的言论,积极做好亲属和周围群众的思想工作;不做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事,积极走在殡葬改革前列。对在殡葬改革中不履职不尽责的领导干部,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决不姑息迁就,杜绝殡葬改革中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消极懈怠的现象发生。
( 六 ) 加强宣传教育,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殡葬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开展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注重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对群众积极引导,把政策说透、把道理讲清、把经济账算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积极为群众解决殡葬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附件:陕县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
2013 年 12 月 19 日
附 件:
陕县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基本丧葬需求,推进殡葬改革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社会和谐公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县户籍,且未享受我县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居民,按照本办法,享受丧葬补贴。
以下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二)企业在职人员及在本县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三)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四)已在本县外领取丧葬补助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对居民基本丧葬费用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 1510 元。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死亡人员,经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后,由经办人到县民政部门申请丧葬补助。
第五条 申请丧葬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陕县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一式三联,由申请人到县民政部门领取);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盖章)章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四)火化证明、火化收费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证明和社保部门出具的无丧葬补助证明。
第六条 县民政部门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死亡人员,发放丧葬补贴。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将丧葬补贴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年终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决算。
第八条 丧葬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丧葬补贴工作由县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丧葬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把受理的丧葬补贴情况建档留存 10 年。
档案内容应包括:《陕县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第二联),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以及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经办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行为,由县民政局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3 年 1 月 1 日 后死亡的居民。
主题词: 民政 殡葬 改革 意见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12 月 19 日 印发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