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荐评选三门峡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三政〔 2013 〕 65 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三门峡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2009 年 5 月以来,在我县工业、农业、交通、财贸、建设、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政法等各行各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人、农民、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劳动者。已经获得三门峡市劳动模范称号,如无新的突出贡献,一般不再推荐和评选;副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三门峡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本职岗位上勇于开拓创新,在改革开放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推动各项事业优质、高效、安全、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增产降耗、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农业、林业、牧业、水利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为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事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防止重大事故,抗击自然灾害、抗震救灾、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下岗职工在创业和带领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在提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革新、协作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经济效益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三、评审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县三门峡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县政府成立陕县推荐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申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主要负责我县三门峡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总工会。
四、推荐评选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候选人必须经本单位民主评议产生。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同意;农民劳动模范候选人须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而后,推荐单位将推荐对象的事迹及相关材料、民主评议情况一并报县推荐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县直及相关行业系统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的先进事迹及相关材料,须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县推荐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荐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新闻媒体上或采用其他形式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对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四)公示后无异议的推荐人,由县推荐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申报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五、推荐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是全县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程序进行推荐。
(二)严格评选条件。 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优先考虑一线职工、农民和科技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农民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评选总数的 50% ,科技人员应占 20% ,企业负责人不超过 10% ,女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应占一定比例。要注意评选推荐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先进典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被推荐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时,还须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以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评选党政群领导干部要从严掌握,被推荐的候选人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要注意劳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劳动者都占有适当的比例。劳动模范候选人一般从市 “ 五一劳动奖章 ” 获得者和县各行各业先进个人中推荐。
(三)加强宣传引导。 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过程中的不正之风。要通过评选活动,广泛宣传各行各业先进人物的模范事迹,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努力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业绩。
附件:陕县推荐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014 年 2 月 18 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2 月 18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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