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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4001-0001-2019-000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陕州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11-22
标  题 三陕政〔2019〕9号关于印发陕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
发文字号 三陕政〔2019〕9号
发布时间 2019-12-13 08:37

三陕政〔2019〕9号关于印发陕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陕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

使用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陕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22        


 

 

陕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

分配方案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陕政〔2012〕35精神参照《三门峡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暂行)》(三政〔2015〕4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7有关内容,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陕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分配方案。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分配标准及用途

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以90元/平方米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分配

供热专项配套费25元/平方米主要用于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供热设施的相关项目支出供热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热源、供热管网及配套设施至热交换站含交换站等的建设和维护任务。

燃气专项配套费17元/平方米主要用于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供气设施的相关项目支出供气专业经营单位负责项目用地红线外的公共管网、供气配套设施、气源等的建设和维护任务。

供水专项配套费5元/平方米主要用于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供水设施的相关项目支出供水专业经营单位负责项目用地红线外的公共管网、供水配套设施、水厂等的建设和维护任务。

建设项目中无供热、供气或供水配套设施的不进行相关配套项目资金分配。

其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用于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路灯照明、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公共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二、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政策后的政策衔接

按照陕政〔2012〕35号文件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停止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天然气基础设施管网建设开发费和其他配套性收费。

在陕政〔2012〕35号文件实施前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三、供热、供气、供水的庭院设施建设及维护

供热项目热交换站以后的管网及配套设施、供气和供水项目在用地红线以内的庭院管网及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及维护。

四、供热、供气、供水配套建设资金拨付程序

供热、供气、供水等专业经营单位需要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专项配套费时应提出申请报区自然资源、住建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区政府批准拨付。

第一次拨付时间为供热、供气、供水等专业经营单位开始实施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时提供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款凭证及审批手续区财政部门预拨应付专项配套费70%的资金。

第二次拨付时间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供热、供气、供水等专业经营单位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及审批手续区财政部门支付剩余30%款项。

供热、供气、供水等专业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做好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及管理维护工作并保证专款专用。

五、相关单位职责

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工程规划许可相关事项,核实供暖、供气、供水建设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入网建筑面积是否和规划建筑面积一致。

住建局:负责核实供暖、供气、供水施工是否按照建设程序建设;是否达到施工规范要求;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等。

财政局:负责核实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缴纳入库;按分配标准核算应分配的专项配套费金额;做好分配资金的拨付工作。

六、监督检查

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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