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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4001-0001-2022-0005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陕州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4-25
标  题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陕政〔2022〕5号
发布时间 2022-04-29 11:33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陕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部门

陕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2247日区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425        

 

 

陕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凡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配套费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核算、出具审核意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90元。设计中无热力设施的按照65/平方米征收,无燃气设施的按照73/平方米征收,无热力设施又无燃气设施的按照48/平方米征收。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用途发生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到区自然资源部门核准城市配套费,并缴纳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须按规定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

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减免优惠的建设项目,只减免政府统筹部分,用于供气、供热、供水配套建设部分不予减免。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凡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需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区财政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区财政部门依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办理相关减免手续。

第九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部门收取城市配套费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征收的资金全部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由政府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一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票据办理入网手续。

第十二条 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征收城市配套费后,不再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天然气基础设施管网建设开发费和其他配套性收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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