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陕政〔2023〕9号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陕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
使用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棠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陕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已经区政府三届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9日
陕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
使用分配方案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办〔2020〕1号)、《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陕政〔2022〕5号)及陕州区政府三届第24次常务会会议纪要有关内容,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陕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分配方案。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分配标准及用途
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以90元/平方米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分配:
(一)供热专项配套费25元/平方米,主要用于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供热设施的相关项目支出,热生产企业厂区外至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建设、管理。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含换热站)由建设单位建设。采取其他方式集中供热的按照供热专项配套费25元/平方米执行。
(二)燃气专项配套费17元/平方米,主要用于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供气设施的相关项目支出,供气专业经营企业负责项目用地红线外的公共管网、供气配套设施、气源等的建设和维护任务。
(三)供水专项配套费5元/平方米,主要用于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的相关项目支出,供水专业经营企业负责项目用地红线外的公共管网、供水配套设施、水厂的建设和维护任务。
(四)建设项目中无供热、供气或供水配套设施的,不进行相关配套项目资金分配。
(五)其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路灯照明、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公共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二、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政策后的政策衔接
按照《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陕政〔2022〕5号)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停止收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天然气基础设施管网建设开发费和其他配套性收费。
三、供热、供气、供水的庭院设施建设及维护
供热项目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以内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热经营企业不得拒绝。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共用集中供热设施无偿移交给供热企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保修期满后,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和更新,相关费用由热经营企业承担,可以计入经营成本。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未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热经营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供水项目在用地红线以内的庭院管网及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
供气项目在用地红线以内的庭院管网及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配套建设。
四、供热、供气、供水配套建设资金拨付程序
供热、供气、供水等专业经营企业需要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专项配套费时,应提出申请报区自然资源、住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区政府批准拨付。
第一次拨付时间为:供热、供气、供水等专业经营企业开始实施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时,提供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款凭证及审批手续,区财政部门预拨应付专项配套费70%的资金。
第二次拨付时间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供热、供气、供水等专业经营企业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及审批手续,区财政部门支付剩余30%款项。
供热、供气、供水等专业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内容做好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及管理维护工作,并保证专款专用。
五、相关单位职责
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权限内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相关资料,核实建设面积是否与规划面积一致。
住建局:负责核实供暖、供气、供水施工是否按照建设程序建设;是否达到施工规范要求;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等。
财政局:负责核实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缴纳入库;按分配标准核算应分配的专项配套费金额;做好分配资金的拨付。
六、监督检查
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区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11月22日印发的《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的通知》(三陕政〔20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