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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陕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6-20
标  题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陕政〔2024〕1号
发布时间 2024-06-21 09:45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棠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620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有效维护政府机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国有资产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意向书、承诺书等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  政府合同的承办、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适用本规定。

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征收等已有规范规定及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府合同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签订政府合同,财政部门不得划拨相关财政资金。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是政府合同审查部门,具体负责政府合同的审查。

区纪委监委、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政府合同签订、履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合同承办和起草

第六条  区政府及其部门签订政府合同的,应当明确合同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合同的洽谈、起草、送审、签订、履行、纠纷解决等事宜。

区政府部门起草的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政府合同,区政府部门需将确定的合同承办人报备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条  合同洽谈起草部门为合同承办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等,并就合同所涉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和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可以邀请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磋商谈判;

(四)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五)对合同文本等资料进行内部法制审核和报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区政府签订的和区政府认为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政府合同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其余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第九条  审查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参与政府合同谈判、拟定、修改;

(二)对报送的政府合同依法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范围: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五)合同文本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

(六)合同争议救济渠道及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申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向政府合同审查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含电子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起草说明;

(二)合同相对方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等资信状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订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四)合同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审查意见(须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审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送审合同有关问题向承办单位提出询问或者提取材料,承办单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询问或者提供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对承办单位送审的政府合同,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审查认为报审合同内容复杂或与承办单位就合同条款争议较大的,可召开协商论证会,召集法律顾问及相关单位会商论证。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合同审查修改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若对合同审查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司法行政部门并协商解决。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遵循谁主管、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合同承办单位是履行合同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政府办机要科和合同承办部门均需留存合同原件。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负责合同履行,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当出现不可抗力、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相对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从合同纠纷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提出纠纷处理意见。若对政府权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威胁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且做好风险防范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在政府合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区政府同意,放弃属于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政府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或审查部门违反本规定,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钱财、物品等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政府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四)合同示范文本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即对外发布适用;

(五)按规定应当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部门未报送;

(六)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对外签订;

(七)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政府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棠街道办事处合同的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县人民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政〔2015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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