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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州区政务公开专区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4-08-27 15:33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务公开专区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专区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查阅、依申请公开受理、办事服务和政策咨询服务,以及开展政务公开宣传和公众意见征集的专用场所。

  第三条 政务公开专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政务公开专区”标识。

  第四条 政务公开专区提供网上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但不具有信息内容的解释权。公众如对信息内容有疑义,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可自行向信息制作单位咨询,制作单位须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释。咨询服务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协助公众查询、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务公开专区提供线上自助依申请、线下当面受理依申请等服务。对填写、提交申请有困难的,咨询服务人员应当协助办理。

  第六条 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公报、办事指南、报刊文摘等纸质信息供查阅,公众可自行查阅所需信息,查阅后应放回原处,严禁私自拿走。

  第七条 专区咨询服务人员应当积极、热情、周到服务,遇事不推诿扯皮,能够解释清楚的及时答疑,不能解释清楚的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答复或向咨询人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政策咨询电话协助办理。

  第八条 公众查阅信息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爱护专区设备设施,不得故意损坏硬件,不得利用专区设备设施玩游戏或做与政府信息查阅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无关事项。

  第九条 政务公开专区咨询服务人员要积极引导公众有序使用专区设施设备,加强对专区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自觉维护专区的清洁卫生及环境秩序,定时巡查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保证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条 政务公开专区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与所在区域工作时间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陕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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