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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政文〔2014〕44号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陕政文〔 2014 〕 44 号

 

 

陕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 2014 〕 24 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三政〔 2013 〕 47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2013 年底,全县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 5.4 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 15.6% ,据预测,今后全县老年人口将以每年约 3.5% 的速度增长,远高于总人口的增长速度,到 2015 年,全县老年人口将达到 5.6 万人。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文化教育等养老服务需求逐步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迫在眉睫,任务十分繁重。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改善民生、重在为民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扩大消费的具体措施、是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新的突破口。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完善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使养老服务在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切实加强政府在政策扶持、规划指导、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维护社会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营机制。

2.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 科学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整合资源与新建设施相结合、设施改造和功能提升相结合、布局结构与服务需求相结合,逐步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多样、种类齐全的养老服务网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立足改扩建;在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地方适当新建;在缺乏建设用地和服务设施的社区适当购置;新建的小区要统筹规划,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场所。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改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以及各类办公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3. 突出重点,适度普惠。 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完善不同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面向全体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优先解决孤老优抚对象、 “ 三无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 “ 五保 ” (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老人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困难老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等的照料和护理问题。不断拓展服务范围,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4. 建管并重,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 “ 十二五 ” 末,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助等服务全面开展;宜居养老环境明显改善;老龄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养老服务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到 2020 年,全县养老机构实现平均每千名老年人不少于 30 张床位。

三、主要任务

(一)扶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对城镇散居 “ 三无 ” 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困难父母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民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老年服务机构或家政公司为其提供服务,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实行服务项目政府购买。为其他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优惠的有偿服务。各乡(镇)政府积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每年安排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积极建立健全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网络和个人档案,加快推进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站建设,并按要求组织居家养老护理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证。 “ 十二五 ” 末,农村中心集镇要建设 1 所综合性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覆盖全县所有城镇社区和 60% 以上的农村建制村。

(二)鼓励发展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重点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等设施。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通过社区服务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丰富的服务资源。

(三)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加快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及机构养老信息化建设,建成县、乡(镇)、村(社区)三级 “12349” 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等网络服务中心,为政府采集行业信息、公众接受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支持。建成老年人基本信息库,利用信息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和心理咨询等服务。

(四)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在新建居民小区、旧城改造和社区整合时,要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少于 300 平方米。要按照功能整合、配套完善的要求予以统筹考虑,通过新建、购买、租赁或改扩建现有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办法,多渠道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缺乏问题。县城区要充分利用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室)等设施资源;其它乡镇要充分利用乡镇敬老院,农村幸福院等设施资源,积极建立起具备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配套设施。力争到 “ 十二五 ” 末,全县五保供养敬老院、福利院、农村幸福院、老年活动中心(室)等服务机构完成向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 一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等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老年产业,创新养老模式,开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托管托养、教育娱乐、食品用品、休闲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不断满足不同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消费。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行业为养老服务业提供相关服务。二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加大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落实税费优惠等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创办的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吸纳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扶持补贴范围。

(六)建立全县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建立并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 90 岁以上的低收入老人发放高龄津贴。从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对年满 90 周岁至 99 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 50 元;对年满 100 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 100 元; 80 周岁以上低收入老人高龄津贴逐步实行。随物价的增长可适时提高高龄老人津贴,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各乡(镇)负责审查核定落实到人。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落实优惠政策。 行业准入方面,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实行备案制,民政部门不再设置前置审批。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实行许可制,开展其他养老服务或产品研发、生产的机构,属营利性的企业单位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属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到民政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建设用地方面,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要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乡镇公益性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税费方面,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和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免征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要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供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税法予以扣除。

(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政府应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建立逐年增加的财政保障机制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1. 建设补贴。 从 2014 年起 , 我县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 50 张以上(含 50 张),经民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所需资金县财政负担。自建房的每张床位补贴 1500 元(分 5 年按每年每张床位 300 元),租用房且租用期 5 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 1000 元(分 5 年按每年每张床位 200 元)。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 5 年内改变用途的 , 由相关部门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

2. 床位运营补贴。 从 2014 年起,每年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对辖区内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数(必须入住 3 个月以上),给予每张床位每月 50 元的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3. 实施以奖代补。 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和机构所在地以 “ 以奖代补 ” 的方式,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4.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要按老年人口规模安排老龄事业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县财政按照全县 60 岁以上老年人人口数量,分别以每人每年不低于 1 元的标准拨付老龄工作经费。专项经费用于全县老龄化问题的统计调查和研究、《老年法》宣传、全县敬老楷模的奖励和表彰、获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社会养老机构的奖励、老人节慰问、老年优待证印制、组织全县老年人开展教育、体育、文化娱乐等活动。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职业道德、服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用和培训工作,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各类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一律持证上岗。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积极开发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度和互动服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考核范围。根据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规划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其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民政部门要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设施建设以及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财政部门要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部门要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路子,不断拓展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住建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教育部门要组织开展 “ 青少年爱老 ” 活动,提倡中小学生在 “ 敬老月 ” 期间,走访慰问孤寡老人和贫困老人。国税、地税部门要落实养老服务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金融机构要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养老事业,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三)规范行业管理。 要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培训人员,改善设施条件,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行业服务规范、服务细则。建立养老服务机构退出机制,对达不到行业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予以撤销。对非法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民政部门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予以取缔,严厉查处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培养和发展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立健全行业内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发展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2014 年 11 月 3 日

 

 

 

 

 

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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