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李小青辞去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
副区长职务的决定
(2023年9月27日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三门峡市陕州区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小青辞去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并报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李小青辞去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
副区长职务的决定
(2023年9月27日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三门峡市陕州区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小青辞去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并报三门峡市陕州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