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区公共利益需要,合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2023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陕州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原店镇原店村、大营镇官庄村、黄村、五原村、南曲沃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目的:用于陕州路西扩、滨河路等道路项目及工业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1。
三、地类及面积:总面积51.6612公顷(第1号地块:宗地总面积7.4173公顷,其中农用地4.2580公顷、建设用地0.1800公顷;第2号地块:宗地总面积3.575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第3号地块:宗地总面积3.0095公顷,其中农用地1.6073公顷、建设用地1.2735公顷;第4号地块:宗地总面积37.6591公顷,其中农用地33.1628公顷、建设用地1.4227公顷。)(详见附件2)。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及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被征地村区片编号为4112220101,按范围内区片地价标准94.5万元/公顷。
(二)社保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按47200元/亩筹集社会保障费用。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执行,据实清点结算补偿;文件无规定标准的需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费用。
(四)支付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支付方式:货币支付。
五、安置意见
陕州区人民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土地补偿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由陕州区人民政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有关规定具体落实。
(三)房屋拆迁安置方式:详见《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滨河路、陕州大道及再制造产业园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详见附件3)。
六、注意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同时在陕州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以行政村为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陕州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范围图
2.宗地分类面积表
3.滨河路、陕州大道及再制造产业园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