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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不服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8-09 16:31     字体: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陕复决〔2023〕4

 

申请人:范某

被申请人: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范某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三陕资依复[2023]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4月20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法定期限予以答复,本案现已审查复议完结。

申请人称:2023年1月30日,申请人发现自己管理的案涉5.45亩承包地的地上附着物被清理,并于2月2日被通知领取土地附属物的补偿款。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向多部门同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中对被申请人是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号:1155426250248)邮寄方式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征地批文、申报材料等文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签收该邮件。2023年4月13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的答复,其中对于申请人所申请材料中,除土地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外,其余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用地预审文件、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均回复称“本机关暂无法提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事项是制作、申报及审批主体,应当予以提供,如无相关文件则应当如实回复申请文件不存在。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农用地改变用途的应当具有农用地转用方案,且被申请人对此即是制作主体又是申报主体,若相关申报文件存在,应当予以公开相关文件。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因此对于施工而言,被申请人属于审批主体,若相关审批文件存在,被申请人也应当予以公开。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针对土地征收事项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范围,故依申请发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部门有义务进行答复,而被申请人暂无法提供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三、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回复信息公开申请,延期回复在程序上违法。申请人在2023年的3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故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之日为2023年3月3日,而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的回复已超20个工作日,且在超期前未作出任何的延期通知。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在程序上违法。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明确提供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三陕资依复[2023]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系查询相关材料后作出,程序不存在违法情况。

经查,2023年3月2日,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查询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七里堡村5.45亩被清理耕地所涉及材料,EMS邮件单号为1155426250248。2023年3月3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所寄邮件。2023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三陕资依复[2023]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向申请人答复称“经审查,您审请公开的:申请人在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七里堡村被强制清理的5.45亩耕地所涉及的: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用地预审文件;3、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4、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文件批复;5、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本机关暂无法提供。您申请公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您申请公开的:6、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申报材料,本机关不掌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到三门峡市陕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获取该信息”,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另查明,2023年4月11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向申请人作出书面信息公开答复。该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期间,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三陕资依复[2023]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答复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年4月18日,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4月28日,本机关作出三陕复决[2023]3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终止该案件审理,并向申请人送达。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三陕资依复[2023]第02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所附材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三陕复决[2023]3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规定,若被申请人不掌握相关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2、用地预审文件;3、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4、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文件批复;5、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答复“本机关暂无法提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三陕资依复[2023]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二三年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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