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三陕征补告字〔202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陕州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为宫前乡马圪塔村、刘家庄村、太子沟村、杏花村、蔡家湾村、卸花池村、瓦窑沟村、观音堂镇芦草村、韩庄村、韩洼村、君王村、刘庄洼村、糯米沟村、西李村乡柳沟村、上断村、卫窑村、塔罗村、王营村、龙脖村、吴家坑村、下张村21个村, 四至范围:具体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3.3622公顷,其中农用地3.3622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能源项目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宫前乡马圪塔村、刘家庄村、太子沟村、杏花村、蔡家湾村、卸花池村、瓦窑沟村、西李村乡柳沟村、上断村、卫窑村、塔罗村、王营村、龙脖村、吴家坑村、下张村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6.25万元/公顷,观音堂镇芦草村、韩庄村、韩洼村、君王村、刘庄洼村、糯米沟村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3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参照《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为宫前乡马圪塔村、刘家庄村、太子沟村、杏花村、蔡家湾村、卸花池村、瓦窑沟村、观音堂镇芦草村、韩庄村、韩洼村、君王村、刘庄洼村、糯米沟村、西李村乡柳沟村、上断村、卫窑村、塔罗村、王营村、龙脖村、吴家坑村、下张村集体及其成员。
(二)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和就业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该批次用地已落实社保资金并按要求预存入区指定账户。区政府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3.就业安置。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通过培训使失地农民提高素质、掌握致富本领,积极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在资金技术上予以支持。如有条件,可安排一定劳动力到用地单位务工。
(三)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社会保障安置按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77.25万元/公顷。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宫前乡、观音堂镇、西李村乡人民政府或陕州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年4月2日至2025年5月1日。
特此公告。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
(联系电话:0398—383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