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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9 16:53     字体:

自然资办函〔2019〕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已经部审定,现予印发,请在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中认真参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6月10日     

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按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已整合至自然资源部。为切实履行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职责,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有关要求,在汇总梳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试点成果基础上,部编制形成《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以人民为中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具体措施。《目录》将城乡规划领域应公开、可公开事项和内容按照科学性、合理性、操作性的原则目录化,易于基层对标实施,便于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推进城乡规划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中应发挥好指导、监督、评估等作用。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城乡规划领域,包含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同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基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特别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后,将不再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对应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公开标准指引将另行制定。

三、主要内容

《目录》明确了城乡规划领域涉及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等4类一级事项13类二级事项。按照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公开对象和公开方式等标准,梳理出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服务清单。各级政府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地区实际情况,结合工作实际,适当调整和完善。

四、组织实施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要求,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公开城乡规划领域信息。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应及时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对照《目录》内容,对城乡规划领域的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具体流程,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有序推动《目录》的发布和应用。

附件: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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