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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4001-0003-2023-0005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陕州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8-02
标  题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陕政办〔2023〕8号
发布时间 2023-08-04 17:13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陕政办20238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乡(镇)人民政府,甘棠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82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锚定“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谱写社会主义现代化陕州新篇章。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工作。

区长离陕、出差和休假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副区长实行工作互补制度,因外出、休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职的,由互补的另一方代行出席会议、参加活动、公务接待、处置突发事件等职责,代行审签紧急公文。

第六条  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奋力谱写社会主义现代化陕州新篇章

第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主要负责人实行党政分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区政府各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省、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要求。坚持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民生实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提高创造性执行的能力,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和公务活动制度

 

第十八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制度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重大事项;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名义开展的检查考核、评优评先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财政预决算、国家和省市下达的重点转移支付、重大财政资金分配及追加预算支出;

(八)讨论决定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事项;

(九)讨论决定区长确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二十一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和主持,研究中央、省、市领导同志批示、转办或区委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研究贯彻落实市政府专项会议、市政府部门行业性会议及区政府常务会议部署重要工作的具体措施,以及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  题协调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分管领导委托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推进中的专项问题。专题协调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统筹提出拟办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长审定。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区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事前报区长审定。专题协调会议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逐级审核报区长签发。区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按程序逐级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区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区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不能出席的需本人向区长报告,并安排分管副职参会,同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

不能出席区政府分管领导召开的会议需请假的,由本人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安排相关人员参会,同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

二十五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区政府各部门召开全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先征得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按程序向区政府报送请示,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通知主要负责人参会的,须报经区长批准。

全区性会议应当按照精简会议要求,尽可能采用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二十六  区长的公务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提出建议,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呈报区长审定。涉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时参加的会议、活动等方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与区委办公室沟通对接,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意见后报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区长、区政府分管领导

区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公务活动需报区长审批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意见后报主任,由主任报区长、区政府分管领导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区政府各部门因工作原因邀请区领导出席活动,原则上需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进行请示报告;直接邀请区领导,也要向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报告。

未经区长批准,区政府分管领导不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不出席非兼职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建立学习制度,学习活动由区长主持,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主题由区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区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核程序。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起草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十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切实履行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要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要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转请区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下发的三陕政文件,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重大报告,向市政府、区委报送的上行文,与市政府各部门等不相隶属机关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项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区长签署或签发。

由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按分工签发。区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区政府分管领导认为必要的,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涉及区政府工作的公文,一般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重要文件,报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按规定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按程序报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区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抵触、规定不适当或超越权限、程序违法的,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公文管理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要落实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要求,对区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实行全过程跟踪调度,打通堵点淤点难点,及时反馈进展和落实情况,视情组织开展后评估,确保重大决策顺利实施、高效落地。

第三十七条  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区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对工作落实负总责。区委区政府督查局组织实施区政府督查工作,对国务院大督查、国家、省、市专项督查事项、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区政府会议议定事项、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等加大督查力度,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督查考核工作,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实施办法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围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区委请示报告。

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之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区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除区委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程序报批;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区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离区出访、出差或休假,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委办公室报备。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区长请假,并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委办公室报备。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陕外出,需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再履行报备手续。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要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决“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1019区政府印发的《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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