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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4001-0004-2014-0001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陕州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陕政办文〔2014〕16号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陕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文字号 陕政办文〔2014〕16号
发布时间 2015-02-12 10:36

陕政办文〔2014〕16号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陕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陕政办文〔 2014 〕 16 号

 

 

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陕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陕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予以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人员组成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召 集 人:冯俊珍(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召集人:尚红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建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程明波(县财政局局长)

          范英锋(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宏勇(县民政局局长)

          张思龙(县农业局局长)

          张宗俭(县审计局局长)

          赵玉民(县公安局副局长)

          景建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城乡居民保险中心主任)

          蔡跃斌(大营镇镇长)

          杨盛波(张湾乡乡长)

          贺宽朝(观音堂镇镇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建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二)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监督工作。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用情况的核准和所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四)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年龄的核定工作。

    (五)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镇最低生活标准及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低保人员名单。

    (六)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土地承包权的认定和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七)审计部门负责对陕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的征收、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核和养老金发放及管理工作。

     三、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 一 )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通报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 二 )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督查、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适时以联席会议名议对全县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 三 ) 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由召集人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必要时可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县政府。

 

 

 

                         201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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