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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0-11-10 10:10     字体:

三陕政办〔2020〕14号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制定《意见》的背景

(一)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辖区信访事件暴增。2016年陕州区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因房、地产登记问题的信访量承暴增状态。日常信访、每周三区领导接访日、重大节日信访等信访事件陡增、社会矛盾激化,使陕州区文明城市受到重大影响。

(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致使房地分散登记时期的各类违法、违规现象充分暴露,依据现行不动产登记的各类法律条文,群众的产权不能登记、权利得不到保障。

(三)有悖“减证便民”等政策精神。历史原因导致的产权不能登记,导致与“便民利民改革”、“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精神相向而行,辖区群众幸福感指数降低,影响文明城市创建,政府可信度下降。

(四)阻碍辖区经济发展。各类产权不能正常登记,导致房地产买卖不能进行,土地出让金及税收减少,经济活力减弱。

二、出台《意见》的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3号)

2、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1号)

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三政办〔2018〕2号)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意见》共四条、10项,主要对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申请主体、处理意见进行明确。现就《意见》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基本原则。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维护权益、便民利民”的原则,处理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前(2016年10月8日),在全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地产。

(三)申请主体。对各类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主体进行明确。

(四)处理意见。对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房地登记结果不一致;土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宗地分摊面积;土地出让年限到期,共四类问题处理方式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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