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依据,其合法与否、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12年我区是市辖县,公布施行的《陕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加强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近年来县改区后原征收单位职能划转,原《办法》中所列减免政策有一定局限性,该办法已经不符合实际征收工作,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各职能部门的行政征收职能。因此,急需制定更规范的配套费征收办法,使各行政部门在工作中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仅提高征收效率,增加财力,还能够进一步改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
二、法律依据
2021年我区着手修订配套费的征收办法,原因是:1、原征收办法已明显不适用;2、三门峡市新出台的征收办法已明确不包括陕州区。
起草的依据:
1、财综函[2002]3号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性质的批复
2、《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起草过程:在原《陕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基础上,依照以上两份政策精神,并结合现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多次和各职能部门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经陕州区财政政策法规研究中心把关,出具《陕州区财政局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以书面形式征求各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意见,均无异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办法》共15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和征收程序、解决了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实际问题。现就本次拟制定的《办法》和2012年陕政[2012]35号《陕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比较有以下几个方面变化:
(一)征收职能部门变化。原《办法》征收单位是县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办法》第四条征收单位变更为区财政局,并由自然资源局核算和出具审核意见,原因是机构改革后,该职能已划转至区自然资源局。
(二)细化征收标准。新《办法》第五条征收标准按建
设项目配套设施不同标准区别征收,即:“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90元。设计中无热力设施的按照65元/平方米征收,无燃气设施的按照73元/平方米征收,及无热力设施又无燃气设施的按照48元/平方米征收。”
(三)按照“放管服”要求,合理规划征收节点。新《办
法》第六条将城市配套费缴纳节点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后延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
(四)规范政策性减免规定。新《办法》第七条城市配
套费减免政策涵盖范围更广,减免优惠内容规范具体,即对于享受减免优惠的建设项目,只减免政府统筹部分,对供气、供热、供水配套建设部分不予减免。
总之,及时修订、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和不
适应管理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对于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