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陕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1月,陕州区公布施行的《陕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三陕政〔2019〕9号)对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分配、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的日趋完善,2019年11月出台的《陕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分配方案》规定的内容,部分内容与当前新颁布的河南省城市公用事业领域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不一致,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方案》作用的发挥。为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有必要修改《方案》。
鉴于以上原因,需要重新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方案》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办〔2020〕1号)、《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州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陕政〔2022〕5号)及陕州区政府三届第 24 次常务会会议纪要(〔2024〕1号)制定。
三、制定过程
结合我区工作实际,2023年8月三门峡市陕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始《方案》起草工作。经过多次召开专项讨论会,形成了《方案》草稿。向社会群众、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采纳了合理建议,并报区司法局进行了合规性审核,根据区司法局审核意见,对《方案》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23年12月25日通过三届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12月29日印发。
四、意见建议征集和采纳情况
根据工作要求,分别发函征求区发改委、三门峡中裕燃气陕县分公司、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法电(三门峡)城市供热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的意见。其中区发改委、三门峡中裕燃气陕县分公司等2个单位对《方案》没有提出意见。针对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法电(三门峡)城市供热有限公司等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我们逐一进行了研究,吸收了其中的合理部分,并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各方面对《方案》已经没有原则性分歧。
五、主要修改内容
(一)将原《方案》第一项第一款中与《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修改为“供热专项配套费 25元/平方米,主要用于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供热设施的相关项目支出, 热生产企业厂区外至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建设、管理。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修改后与省办法一致。
(二)虽然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7号第三部分第一项规定“关于适当提高供热专项配套费问题。会议原则同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将城市基础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专项配套费提高至40元/平方米”,但是依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办方案〔2020〕1号)“第四条:市辖区(不含陕州区)的城市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市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各县(市、区)开征城市配套费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陕州区根据辖区内城市供热管网设施建设完成的实际情况,对城市基础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专项配套费仍按照25元/平方米征收,没有违反三门峡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2019年陕州区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部门设置和部门职责调整的具体情况,对原《方案》中涉及到的政府职能部门名称及职责做了变更。对方案第五部分自然资源局职责修改为“负责提供权限内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相关资料,核实建设面积是否与规划面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