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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陕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解读说明

发布日期:2024-05-17 15:48     字体:

为适应 “十四五”期间经济快速发展需求,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管理服务质量,促进烟草零售业良性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三门峡市陕州区实际,重新修订了《三门峡市陕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就制定本《规划》作解读说明:

一、制订《规划》的必要性

(一)国家政策要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是烟草行业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健康中国”战略部署,落实控烟履约责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管理服务质量,促进烟草零售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是规范烟草专卖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卷烟零售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结合新形势、新政策重新修订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二)行业发展要求。国家对烟草制品采取“寓禁于征”的高税赋政策,对卷烟产销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已成为有限的市场资源,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配置有限市场资源。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有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市场准入,保障零售户的合理利润,促进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这一有限资源从行政许可环节加以科学合理调控,防止规模失衡。

(三)优化布局需求。《规划》对申请主体、适用范围、布局标准、术语定义等作了进一步详细、全面、合理的定义,增加了合理布局规划的可操作性,进一步优化了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保障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满足消费需求,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四)社会发展需求。目前零售户卷烟销售价格极不稳定,盈利水平受到抑制,卷烟外流风险增大,现行合理布局规划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规范零售户经营行为,保障良好市场秩序,需重新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二、制定《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该原则强调总量控制的前提是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规划。此次制定的《规划》,是在大量市场调研、论证分析、收集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的。

(二)合理配置原则。鉴于卷烟的特殊性,对零售点的设置既要遵循市场规律,又要依靠行政手段加以调节,还要依据人口总量、地理环境、消费水平、方便消费等综合情况合理配置卷烟零售点,最大限度地发挥卷烟零售的社会效益。

(三)便民消费原则。《规划》第八条、第九条中分别对三门峡市陕州区从距离限制、总量控制、最小化市场单元划分合理设置零售点,充分考虑到了方便消费的因素,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的便民原则。

(四)依法实施原则。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体现了制定合理布局规划要按照法律规划的程序进行。

三、关于制定《规划》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六)《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规划》中第八条“在市场单元格数量调控模式基础上,各单元格新设零售点应同时满足间距控制标准,本辖区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定,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不受距离限制及放宽情形的除外)”。

卷烟零售点之间的距离规划,是在充分调研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的基础上,对辖区近三年以来卷烟销量、零售户年均盈利水平、许可证增长变化情况、无证经营户数量进行了统计分析,对消费者、零售户、拟经营卷烟商户等群体通过问卷调查、街头走访等方式,了解消费者购买卷烟的途径、方便需求等信息。同时结合三门峡市陕州区框架特点、人口密集度、地理位置等特征和原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运行情况,确定了具体标准。与原规划变化在于取消了“城区繁华商业区、休闲步行街区和主干道不低于50米,次干道、街、乡镇政府所在地不低于50米,上述以外的其他区域不低于100米(农村区域),公路沿线不低于200米”分别设定不同间距的规定,更便于执行、更加符合辖区特点。

(二)《规划》中第九条具体条款对相关区域及特殊情形分别予以总量控制和一址一证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以上规划是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充分体现方便消费的原则。如:客房达到100间以上的星级宾馆酒店、实行封闭管理的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单侧,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设置卷烟零售点是方便场所内的人群消费;超市、大型商场、购物中心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主要考虑了此类企业经营业态的特殊性。

《规划》中第九条:特殊场所的零售点设置中规划“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新增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3%(包括但不限于蛋糕店、五金电料、礼品回收、童车、首饰店、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修理、补胎充气、农机配件、农畜养殖、床上用品、书店、渔具、水产、花卉、祭祀用品、通信器材、报亭、彩票销售、文玩、洗车、装修材料、快递点、药店、油库营业室、旅行社以及以洗浴业务为主的宾馆、旅店、快捷酒店等)。”根据2016年-2024年许可证办理情况统计及持证户经营类型分析,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类经营业态,因不以卷烟经营为主业,经营能力较弱,有的只是满足个人吸食需求。此类商户随意停歇业、关门转让、违法违规较多,部分从业者长期将购进的烟草货源直接转手倒卖,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流通秩序,对市场秩序影响较大,因此对其他类业态数量应加以限制。

(三)《规划》中第十条:残疾人、烈属(以家庭为单位)持有效证明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5米。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烟草专卖局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视当地实际,对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享受了距离减半政策。

(四)《规划》第十三条第(九)项中“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是经消防等职能部门认定具有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五)《规划》中第十三条第(十)项中“中小学校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10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幼儿园依法可通行的出入口5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划,“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结合辖区幼儿园、中小学的地理位置和存量零售点的实际情况,本着既要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又要考虑卷烟经营户和消费者利益的原则,经深入调研,结合辖区中小学、幼儿园分布情况、未成年人各年龄段的识别能力、行动能力、消费能力等因素,最终决定将幼儿园周围间隔距离设置为50米,中小学周围间隔距离设置为100米。

(六)《规划》中所涉及“50米”“100米”限定距离认定,具体测量方法为:使用标准测量工具,以经营场所之间或经营场所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最近一侧门沿为起点、终点,测量两点之间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上述标准在现场核查测量距离时予以核对确认,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七)《规划》中所涉及的经营面积的认定:具体指仅限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面积。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该经营场所套内面积为准;无房产证或房产证信息不足的,以核查人员实地测量经营面积为准。经营面积不含固定物理隔断的独立生活起居、独立仓储、独立办公区域以及其他非经营面积。

《规划》标注的“500平方米”限定面积临界点时,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如“500.0平方米”。上述标准现场核查测量予以核对确认,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八)现场核查零售点与零售点间距和中小学校、幼儿园通勤出入口与零售点间距的测量都以“不违反交通规划、可通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主要测量情形标准如下:

《规划》中“间距、距离"指新申请方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持证零售户或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通勤出入口。现场核查新申请方与参照物之间的测量以“不违反交通规划、可通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测量示意图如下:

1、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同一侧马路的,参照图1测量,距离= a;

1.png

2、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马路两侧,马路中间设有隔离带的,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作为测量通道,参照图2测量,距离= a + b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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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马路两侧,马路中间没有隔离带但是有斑马线的,参照图3测量,距离= a +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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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在马路两侧,马路中间没有斑马线或者隔离带的,参照图4测量,距离=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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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方和测量参照物处于马路拐角位置,参照图5测量,距离= a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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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规划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办理延续申请,除其他法定禁止性规划和本规划所列不予延续情形外,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对于实施后的《规划》,我们还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并进行报备和公示。另外,我们还将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监管,确保本《规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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