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州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文〔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区级和乡(镇)级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区乡(镇)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区乡(镇)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充分发挥财政杠杆撬动作用。调动政府和市场两个积极性,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深化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健全融资担保体系,统筹发挥政府采购等政策功能,综合运用财政贴息、奖补、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更好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履行职责,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改进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 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区宏观经济政 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 建议。拟订区、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全区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研究全区财税重大问题,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负责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区级预决 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 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 府投资基金区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区级预决算公 开。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乡(镇)财政管理工作。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 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监管彩 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区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 导和监督区级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 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政府收支预算、部门 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构建全方位、 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七)依法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负责管理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统一管理政府外债。
(八)根据区政府授权,代表区人民政府集中统一履行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九)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 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 有资本收益。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财政预算 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一)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 动,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 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十三)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 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区级基建投资有关 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 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 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依法管 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五)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 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 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承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协同有关部 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十六)根据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财政 体制,落实相关专项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 用的绩效管理和监督,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 开展。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的职责分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相关部门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和入减编通知单等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手续。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陕州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区财政局及时共享。
第五条 区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督办、档案、信息工作等,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访、门户网站建设、舆情应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安全、财务、车辆管理、综合治理、社会保险缴纳等工作,参与相关会议组织及机关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指导全区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三)综合科。分析预测全区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
(四)预算和绩效管理科。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区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区财政预算;提出地方政府债限额和债券资金分配的审核意见;提出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审核意见;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设;组织建立预算绩效管理指标体系;组织协调区本级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提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负责对区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指导乡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政务债务管理办公室(对外经济合作科)。承担区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统计监测政府债务,开展债务风险分析、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政策措施和方案,指导全区债务风险化解和债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债务限额和债券资金日常管理,提出政府债务限额和债券资金分配建议;负责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
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承担财政涉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事务;承担财政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六)国库科。组织全区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全区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政府债券发行、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
(七)行政群团政法科。承担行政、党派、群团、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支出标准和定额;拟订政法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全区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八)教育文化事业科。承担教育体育、宣传、文化和旅游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经济建设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科。承担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办理区本级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十)农业农村科。承担财政支持“三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负责涉农有关政策性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全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区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制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标准;管理和监督全区政府采购活动;受理区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十三)税政条法科(政务服务科、综合治税办公室)。按照授权提出税制改革、关税、进出口税收政策等建议方案;在国家税制改革统一框架下,研究提出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关建议;承担税收政策调查等工作;负责综合治税工作;组织拟订我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有关政策制度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有关政策,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协调并负责统一办理本部门全部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信息数据管理、共享工作。指导本系统政务服务及政务服务信息数据管理、共享工作。
(十四)企业和服务业科。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军民融合、科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按规定管理科技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完善深化科技经费管理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财政管理工作。
拟订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负责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编工作,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收支项目建议,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
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拟订全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全区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普惠金融有关政策;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拟订全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有关政策;承担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拟订等有关工作。
(十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具体承担所监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和区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依法对需要出资人决定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资产财务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负责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指导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化建设,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围绕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优化配置,提升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和回报水平;指导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化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十六)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拟订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负责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拟订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审核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和审批购置事项;负责集中统一处置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有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工作;负责全区清产核资工作。
(十七)非税收入管理科。负责执行区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区本级非税收入预算建议;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票据。
(十八)财政监督和会计科。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负责区财政局内部控制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全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十九)基层财政管理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提出完善乡镇财政职能以及建立健全乡村政权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建议;拟订全区乡镇财政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对各项惠农补贴和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发展财政投入进行监督管理。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会计师1名,总经济师1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9名。
第七条 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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