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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陕州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0-12-02 15:19     字体: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州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文20195),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门峡市陕州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市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三门峡市陕州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我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活动;协调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城市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三)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拟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区内广场、公共停车场、路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亮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区内户外广告、门头牌匾以及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沿街标志的容貌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城区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审批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区内城市洗车场(点)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城区内临时使用(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

(九)负责城区内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和管理。

(十)负责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审批工作。

(十一)负责城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制定全区园林行业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划定,负责落实城市建设中的绿色图章制度;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占用绿地、砍伐城市树木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对全区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实施行业管理,业务指导。

(十三)负责全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交通管理、文化(新闻出版)、水务管理、城乡建设领域等行业有关城市综合执法工作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 城市市政公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权。

4. 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5. 城市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6. 城市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7. 城市文化(新闻出版)管理方面未经批准在店外经营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在街道、广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举办文化营业性演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 城市水务管理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9. 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政务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接待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建设;负责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调承办人大议案、政协提案;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市管理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机关工程项目预算、年度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年度决算工作;负责本系统财务收支、政府釆购业务的指导、审核、监督和审计工作;组织拟订和贯彻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制度并贯彻执行归口管理行业统计、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综合执法等设备装备购置、更新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资产管理。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任免奖惩、年度考核、工资调整、福利津贴审核等工作;负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工作的申报;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系统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出国(境)任务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系统内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扶贫帮困和驻村第一书记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执法监督、政务服务)。负责起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性文件;负责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与备案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负责本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的审核、听证和备案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负责向法院申请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负责系统内依法治、普法教育工作;负责组织行业法律法规行政执法等培训工作;负责指导行业宣传工作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负责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的督查、督办与办理件的审核反馈工作;负责全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考评;负责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案件及跨区域案件的督查;负责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城市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对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纪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现场查处纠正,对城市管理执法中违章违纪问题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建议、意见。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有关政策,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协调并负责统一办理本部门全部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信息数据管理、共享工作。

(三)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管理事项的协调督导、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工作;负责城市应急管理职责,负责城市管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和处置;负责城市管理行业服务热线监督管理;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承担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市政设施管理(城市亮化办公室)。负责市政设施的计划统筹、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负责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污水处理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等工作;参与处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

贯彻落实城市亮化的政策法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亮化规划;负责城市亮化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路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科(户外广告管理科)负责制定市容市貌管理的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标准规范;组织全区性的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活动;负责综合协调相关部门的市容秩序管理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收集市容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综合整改意见,并跟踪协调落实;负责城区内广场、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停车管理的监督指导;负责城区内城市洗车场(点)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无主犬、流浪犬、无证犬及被没收犬的收容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公厕、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与移交等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环卫设施和环卫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指导和监管工作;负责对固体废弃物处置实施全程监管;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渣土)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

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沿街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地外部,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的容貌管理;负责组织对违法违规设置以及影响城市形象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的整治工作

)绿线规划和园林绿管理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的划定;负责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和审批;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起草城市绿化的规范性文件;落实城市建设中的绿色图章制度,监督建设单位建设配套绿地并组织绿化验收。

负责全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拟定城市园林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和实施;负责监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负责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组织编制城市新增绿化面积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考核城市绿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绿地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制定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绿地养护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对城市公园、游园、道路绿地的建设和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负责对城镇园林绿化及建成区的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进行行业指导,组织开展园林城市创建;开展省、市级园林单位(小区)创建及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活动;监管有关园林施工安全、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组织园林绿化成果普查和资源调查评估工作;对全风景名胜区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规费征收负责编制城市管理有关规费征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规费的征收监督审核工作;负责稽征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机关党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8(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4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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