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州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文〔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门峡市陕州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四条 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草案和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医保筹资和报销调整机制,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型支付方式。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全区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拟订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订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订全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拟订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拟订全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构建医保智能监管平台,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三门峡市陕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2.与三门峡市陕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社会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社会保障卡制发、管理、应用和服务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提高经办服务效率。
第五条 区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和法规科、政务服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调研、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编制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
组织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起草有关医疗保障制度草案和标准,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医疗保障系统统计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有关政策,牵头协调并负责统一办理本部门全部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信息数据管理、共享工作。
(二)职工待遇保障科(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科)。拟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城镇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拟定全区城镇职工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和支付标准;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探索拟定适合我区特点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居民待遇保障科。拟订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拟订全区城乡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和支付标准;组织医疗救助,承办中央和省、市、区财政相关补助资金分配,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落实;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四)医药服务管理科(异地就医管理科)。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订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药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拟订全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认定、考核、奖惩管理制度,负责建立维护区直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库。
(五)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拟订全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拟定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以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六)基金监督管理科(基金稽查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金支付方式;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区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6名。
第七条 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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