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州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文〔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门峡市陕州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区统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遵循统计工作规律,完善统计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体制,建立高质量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健全政绩考核机制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统计法治建设,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全面提升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区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我区统计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维护管理。
(二)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负责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区级统计行政部门履行的其他执法职责。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配合市统计局核算全区生产总值。
(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劳动工资、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能源、投资、人口、劳动工资、科技、企业创新、文化产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信息传输、财政金融税收、旅游、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组织实施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七)组织各乡(镇)及区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负责区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区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十)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各乡(镇)政府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区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使用情况。
(十ー)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乡(镇)及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乡(镇)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区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务服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会务、信息、档案管理、安全、保密、信访、财务、政务公开等工作,整理和报送统计政务信息;督促检查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监督管理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区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使用情况。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全区统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区统计专业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有关政策,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协调并负责统一办理本部门全部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信息数据管理、共享工作。
(二)法制科(统计执法监督科)。承担有关政策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对全区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统计违法举报,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负责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指导部门和乡(镇)统计法治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核算和监测评价考核科。监测预警全区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和提供全区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局制定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制定全区经济社会统计调查有关制度;负责区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申报、审批;负责协调全区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组织落实国家和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配合区统计局核算全区生产总值;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区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进行统计分析。
贯彻执行省、市有关监测和评价考核方案;组织实施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或重要专门事项的评价考核,指导有关专业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四)农业农村统计科。组织开展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五)工业能源和生态统计科。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数据;组织实施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态文明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贸易外经统计科。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普查和服务业统计科。组织实施经济普查,参与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大型调查工作;负责研究解决普查专业技术方面的各类问题;整理、开发各项普查资料,向区委、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全区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的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组织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的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等服务业统计数据;配合计算全区第三产业增加值;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人口就业和社会科技文化产业统计科。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人口与城镇化调查、企业用工调查、劳动工资统计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组织全区科技研发、社会发展、文化产业、企业创新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区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统计师1名;正股级领导职数9名。
第七条 区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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