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柴保勤
身份证号码:411***********6553
案件名称:柴保勤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政处罚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三陕水罚决字〔2023〕第8号
处罚时间:2023年9月25日
处罚结果:处四万元罚款
处罚事由:2023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陕州区取水违法行为巡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人柴保勤在自己地里天然形成的水池中,
利用取水设备向附近企业提供生产备用水,柴保勤未能提供取水许可证,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