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楚*革;
居民身份证号:411202********0546;
违法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迎宾大道与中心大道交汇处春天城1-4号商铺 三门峡鼎尚智惠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于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5月16日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孙*波)在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商务中心区迎宾大道与中心大道交汇处春天城1-4号商铺三门峡鼎尚智惠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内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以上事实有:1、2022年05月16日对三门峡鼎尚智惠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2022051609421841559601)1份共2页;2、三门峡鼎尚智惠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3、三门峡鼎尚智惠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4、三门峡鼎尚智惠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共3页;5、2022年05月16日对三门峡鼎尚智惠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革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6、2022年05月17日对三门峡鼎尚智惠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革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7、2022年05月24日对三门峡鼎尚智惠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楚*革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8、楚*革《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9、楚*革签订的行政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1页;10、三门峡鼎尚智惠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坐诊医师孙*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11、2022年05月16日对三门峡鼎尚智惠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坐诊医生孙*波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12、坐诊医生孙*波《按摩师》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13、坐诊医生孙*波签订的行政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1页;14、疗程单复印件1份共3页;15、2022年05月16日对三门峡鼎尚智惠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6张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户名: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账号:10011813579001000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陕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