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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陕卫医罚〔2023〕9号

发布日期:2023-08-18 14:58     字体:

      被处罚人:梁*强

      身份证号:411222********7073

      违法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十字街100米处门面房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1月份至2023年4月18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十字街100米处门面房内开办口腔诊疗场所并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1、2023年4月18日对梁*强设置的口腔诊疗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2023041810431441558901)1份共2页;2、2023年4月18日对梁*强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3、梁*强电子《身份证》照片1份共1页; 4、梁*强现场提供出《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复印件一份;5、梁*强现场签订的行政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1页;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三陕卫医证保决〔2023〕09号登记保存的物品;7、2023年5月5日对梁*强再次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8、2023年4月18日对梁*强开办的口腔诊疗场所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6张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第一部分: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一、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一万元的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你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在查处当日起关停违法场所,并于2023年5月5日写出了承诺书,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前不再开办诊所并开展诊疗活动不再开展诊疗活动。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决定予以你: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物品;2、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58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一切执业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地址;高阳路与永昌路交叉口,户名: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账号:100118135790010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陕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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