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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陕卫医罚〔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08-18 14:36     字体:

      被处罚人:刘*玲

      居民身份证:411222********9566

      违法地址: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大营村小学西北侧门面房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10月份至2023年3月3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三门峡市陕州区大营镇大营村小学西北侧门面房内开办西医诊疗场所并开展西医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2023年3月3日对刘*玲开办的诊疗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2023030309235541558901)1份共2页;2、2023年3月3日对刘*玲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3、刘*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4、刘*玲现场签订的行政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1页;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三陕卫医证保决〔2023〕01号登记保存的物品;6、2023年3月13日对刘*玲补充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7、2023年3月3日对刘*玲开办的诊疗场所检查时现场拍摄照片8张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

      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第一部分: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专项技术管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一、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一万元的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你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在查处当日起关停违法场所,不再开展诊疗活动。

      决定予以你(单位)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物品;2、罚款人民币伍万(5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一切执业活动。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户名: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账号:10011813579001000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时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陕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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