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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发布日期:2024-01-08 15:50     字体:

一、科室职能:

市政设施管理科:负责市政设施的计划统筹、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负责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污水处理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等工作参与处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

贯彻落实城市亮化的政策法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亮化规划负责城市亮化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路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权责清单: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职权类别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行政许可

三、执法人员名单:

赵辉    刘彩芳

四、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图片1.png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图片2.png


五、执法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七、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监督投诉电话:0398-3819007

网上投诉地址: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http://was.hnzwfw.gov.cn/

2、咨询:河南省政务服网: https://www.hnzwfw.gov.cn/

八、救济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城市综合执法领域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主张权利救济:

1、向陕州区城市管理局案件承办部门提出陈述申辩;

2、向陕州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3、向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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