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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3 16:03     字体: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的通知

豫政办(2022)3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扎实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实处,切实维护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房屋征收行为

(一)坚持依法征收。实施房屋征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经依法批准后作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或批准集体土地房屋征收。

(二)坚持科学规划。实施房屋征收的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级政府要科学编制房屋征收安置规划、计划,合理安排房屋征收时序;涉及新建安置房的,要提前对安置用地和安置房建设工作作出安排。

(三)确保资金落实。在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和申请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前,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应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四)严把关键环节。要按照规定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在风险处置到位前,不得实施房屋征收。市辖区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报市级政府备案,省辖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未通过的,不得实施房屋征收。对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涉及群众安置的,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充分征求安置对象意见。

二、确保补偿安置到位

(一)坚持先安置后搬迁。各地实施房屋征收,要严格落实先补偿后搬迁、先安置后搬迁的规定,统筹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不得违法违规强征强拆。要尊重群众意愿,以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补偿安置费用必须足额支付到位后方可征收;以安置房方式安置的,原则上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再征收。确需原地安置的,要在安排落实过渡住房或足额发放过渡安置费的前提下,允许对安置用地上的房屋先行征收,过渡期不得超过三年。安置房建设坚持由政府主导,原则上不得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与安置房项目捆绑实施。

(二)坚持多元化安置。鼓励使用商品房安置,满足安置需求,缩短安置周期、提高安置效率。对被征收群众,可优先通过发放房票等货币补偿或购买商品房方式进行安置;对选择原地安置的,首套安置房可通过政府就近购买商品房解决;在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采取异地迁建方式安置的,要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解决。

(三)坚持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各地要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不得延期、分期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得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中安排征地工作经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必须纳入村务公开范围,接受群众监督。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服务指导工作,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

(四)坚持合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合法产权,实际用途为合法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6个月,补偿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

三、优化安置房项目建设

(一)科学合理安排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建设的安置区,优先在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选址,确保回迁安置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严禁在不符合规划或禁止建设区域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集中建设的安置区,要在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内选址,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严禁在地质安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选址。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征收土地用于建设安置房的,各地要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展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其中,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要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后重新公布;对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原则上 100%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收到所征土地批复后,要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含过渡安置费用)。

(三)强化安置用地保障。提高用地保障效率,安置房用地应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予以保障,对确需征收集体土地建设安置房的要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对安置房用地,可采用划拨、协议出让、先划拨再出让等方式供应。

   (四)加快建设手续办理。优化安置房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安置房项目分阶段施工许可,优化联合验收程序。鼓励安置房项目带规划设计方案出让土地。落实县(市)及开发区建设用地审批直报制度,加快审批。加强区域评估成果在安置房项目手续办理中的应用,推行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和联合审验。

四、强化征收安置责任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认真履行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主体责任,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上下协调、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违反规定给被征收群众造成损失的要履行赔偿义务,要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房屋征收安置规划与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房屋征收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用,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之间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工作,定期检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使用情况,指导制定宅基地补偿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征收安置区村级建制调整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在征收安置过程中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保方案和社保费用落实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将征收公告、现状调查、补偿方案等房屋征收相关信息主动予以公告。要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办理、答复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申请,充分保障被征收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办公厅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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