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四、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燃气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日供气能力低于10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日供气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天然气加气母站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标准站、子站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万元;从事天然气加气母站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标准站、子站加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七、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八、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企业的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不少于4人; 九、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