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稳定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或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质量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四)燃气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省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 1 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兼)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 1 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 万户以下的,每 2500 户不少于 1 人;10 万户以上的,每增加 2500 户增加 1 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 户及以下的不少于 3 人;1000 户以上不到 1 万户的,每 800 户 1 人;1-5 万户,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10 人;5-10 万户,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8 人;10 万户以上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5 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不少于6人,并随经营规模适当增加人数;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负责人具有从事燃气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日供气能力低于10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日供气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CNG加气母站及一级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它类型汽车加气站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七)燃气企业需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及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八)燃气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和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资料;
2、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材料;
4、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5、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的社会保险材料;
6、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7、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申请流程
四、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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