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2、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城镇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表;
2、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平面布置图;
3、企业安全防护及用户正常供气方案;
4、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批准文件;
5、燃气施工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施工组织及实施方案;
6、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可行性报告;
7、营业执照。
三、申请流程
四、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