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后,结合辖区实际,重新修订了《三门峡市陕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予公布。
三门峡市陕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2年12月7日
三门峡市陕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三门峡市陕州区烟草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科学、合理、可行,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三门峡市陕州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三门峡市陕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地点、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烟草制品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七类。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均衡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方便消费、服务社会的原则;
(三)“一址一证”、证照相符的原则;
(四)照顾特殊、分类施策的原则;
(五)优化布局原则。
第六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三门峡市陕州区行政区划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依法向三门峡市陕州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要求:
(一)城区繁华商业区、休闲步行街区和主干道不低于50米;
(二)次干道、街、乡镇政府所在地不低于50米;
(三)上述以外的其他区域不低于100米;
(四)公路沿线不低于200米。
第九条 下列区域内设置零售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每300户设置一个零售店,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经营场所临街的,按所在地段零售点间距标准设置。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二)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同一校区)、军队营区、厂矿、封闭式景区等内部场所,经场所内部审批通过的,可按每500人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
(三)商业步行街等人流量较大地段,按人流量情况适当设置零售点,但10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四)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等场所零售点的设置,根据规模大小,原则上不超过5个。
(五)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候车厅零售点按占地面积和人流量的大小适当设置,最多不得超过2个。
(六)其他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场所(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经场所内部审批通过的,根据人员数量可设立1-2个零售点。
第十条 下列情形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农村空白行政村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户;
(二)星级宾馆和饭店,大中型连锁商务酒店、餐馆、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场所;
上文所指大型场所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中型场所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
(三)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以出租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形式的超市、大型商场、购物中心,按区域楼层划分,每区域楼层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四)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的便利店;
(五)高速公路、封闭式国道同一服务区在公路两侧各设一个零售点;
(六)政府鼓励发展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不含外资);
(七)在建工地,经所在工地工程项目部出具场地证明的,可视具体情况在封闭工地内设置一个零售点,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八)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生产制造企业、独立工矿区、国营农场和林场等城镇型居民点,可在内部餐厅、小卖部或单位指定位置设置1个零售点;
(九)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度假村、公园、动物园内(不含周围临街商铺)可设置1个对内经营的零售点。开放管理的旅游景区、度假村、公园内的规模较大的宾馆、酒楼、娱乐服务场所可分别设置1个对内经营的零售点;
(十)根据烟草行业相关文件精神设立的具有形象展示、信息收集、消费跟踪、宣传促销和品牌培育、产品销售等综合性功能的自营店;
(十一)其他符合办证条件的情形。
第十一条 特殊群体
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按照本规划第八条和第九条的间距要求减半执行,同等条件优先办理。
1.残障人士;2.军烈属;3.伤残军人;4.低保户;5.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上述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必须独立经营,并应当出具残疾证、烈属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特殊情形
(一)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等因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间距限制。申请人应当出具遭受自然灾害或城市建设的证明;
(二)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校区、通勤出入口改造等客观原因,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主体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8.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新增占道经营的流动摊点、电话亭、报刊亭以及其他服务厅)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
6.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7.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8.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经营场所内无明显专区专柜的;
10.经营场所门头招牌与营业执照不相一致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平台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学校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内(张茅乡、硖石乡、王家后乡、观音堂镇、西李村乡、宫前乡、店子乡、菜园乡、西张村镇、张汴乡等农村区域, 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学校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内);
2.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园所有学生“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内;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申请经营的地点在政府规划拆迁或征用区域内(拆迁区域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文件为依据);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省局、市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办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
本规划实施之前,已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常从事卷烟经营业务,不在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且在延续时不受本规划限制性条件的限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涉及相关名词的解释:
(一)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间距,是指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门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门口中央,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三)“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专门学校是指国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的学校。
(四)“幼儿园”不包括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幼儿托管场所。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定或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门口与申请场所出入门口的最短路径。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规定的距离标准。
(六)“学校进出通道口”“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不包括专用的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常年关闭的边门等。
上文所指通道及边门需相关学校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内”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三门峡市陕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三门峡市陕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陕烟〔202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