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具有本地常住户口且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农村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可以进行单独申请。
因突发灾祸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原则上不应纳入低保范围,可采取其他途径实行临时救助。
保障标准及救助标准
我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按区政府制定的保障标准公布执行。凡达不到低保标准的家庭,实行分类施保、分类救助。
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综合低保家庭成员的伤病残、劳动力状况以及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因素,将低保对象救助标准分为四个类别,具体分类如下:
一、重点保障类(一类)
1、靠父母抚养未成年残疾子女或兄弟姐妹代养的重度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特指生活自理困难的残疾人,即,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残疾。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低保对象;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低保家庭;
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是指以下两类贫困家庭:一是家庭中赡养(扶养、抚养)人因患重病、重度残疾、未成年或年老体弱,没有能力对被赡养(扶养、抚养)人提供物质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料;二是家庭中赡养(扶养、抚养)人因下落不明、失踪、被判刑等原因无法与被赡养(扶养、抚养)人保持联系。
2、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且其他成员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低保家庭;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主要保障类(二类)
1、家庭成员中患有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重特大疾病(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疾病,因病返贫低保家庭;
2、长期患慢性病(以医保部门的慢性病鉴定结论为准)且生活困难的低保家庭,生活难以自理的残疾人贫困家庭;
3、家庭中有多个残疾人、多个重病患者的低保家庭;
4、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赡养能力较差的低保家庭;
三、一般保障类(三类)
1、户主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有子女上学或家庭负担比较大的贫困低保家庭;
2、主要劳动力因疾病、残疾等原因倒致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离异、去世等原因家庭缺少劳动力,其他家庭成员无稳定收入,并有子女上学的低保家庭。
3、下岗、失业领取失业金终止或大学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期间。
4、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八条 保障对象每季度生活补助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家庭的分类救助标准乘以家庭享受补助人数计算。
保障对象的认定程序
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受乡(镇)委托,村委会也可受理申请,特殊情况下户主也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1.三门峡市陕州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2.三门峡市陕州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3.三门峡市陕州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4.三门峡市陕州区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5.三门峡市陕州区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公示单
8.三门峡市陕州区低保人员名单公示表
9.三门峡市陕州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记录表
(八)夫妻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九)残疾人需提供二代残疾证;
(十)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及患病人员须出具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病例;
(十一)18岁以上在校学生(包括国家统一招考录取的,户口迁出本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提供中请之日起3个月内的在校学习证明,录取通知书、学生证不作为在校证明材料;
(十二)刑释解教人员要提供相应证明;
(十三)联系不到人员或失踪人员,要到公安机关出具失踪人员证明或由3个以上邻居证明并由村委会和乡镇调查核实签字盖章;
(十四)重大支出相关证明。上年度缴纳保费的提供缴费票据,有重大疾病的提供住院诊断证明、病历及住院费用票据,在校学生学费票据等。
(十五)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陕州区管辖范围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农村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农村低保和城镇低保。
第十四条 组织审核。乡(镇)民政所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委会的协助下,组织乡镇包村干部、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低保:
(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就业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等家庭情况的。
(二)不配合或拒绝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或者调查中发现申报的家庭情况诚信度低,弄虚作假的。
(三)具有劳动能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的无业、失业人员无故不就业的;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半年内连续两次以上拒绝职业介绍机构、乡镇、村委会提供就业岗位的。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不尽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
(五)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转移、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扶养、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农村居民,依据自愿原则选择低保或五保,已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孤儿已享受享受孤儿生活补助的,不得再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七)由外市(区)户口迁入本地不足2年的,或者本辖区内非农业户口转为农村户口不足2年的;户口在本地实际在外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
(八)家庭成员中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家庭成员有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九)经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能纳入低保的。
第十五条 组织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民政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委会的协助下,以村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对评议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六条 公示审核结果。乡(镇)民政所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委会的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民政所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等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 组织审批。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审核材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不予审批的,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10日内,通知乡(镇)告知中请人或村委会并说明理由。区民政局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对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并对拟审批人员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比对。对低保经办人员及村组织等成员的近亲属申请低保,全部入户调查,严格核查和管理。如果不按照规定进行近亲备案,一经发现立即取消。
第十八条 公示审批结果。区政局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委托乡(镇)民政所、村委会在公示栏等场所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拟保障金额和家庭住址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审批结束后,各乡(镇)和村委会要将本辖区全部低保对象在公示栏内进行长期公示。
救助热线:0398-3837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