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48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三政〔2023〕10号)精神,决定在我区所辖乡镇政府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4项行政处罚权;
(二)城市管理方面的35项行政处罚权;
(三)水利方面的2项行政处罚权;
(四)广电、文化和旅游方面的4项行政处罚权。
各乡(镇)可以依法实施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二、工作要求
(一)自2023年5月30日起,各乡(镇)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交由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实施机关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结。
(二)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各乡(镇)政府要确保乡镇的执法力量、执法装备及各项保障措施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定期对行使行政处罚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执法实践需要增加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承接不到位需要调整或减少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职权事项增加或减少的意见,由区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市政府审请报批。
(三)各乡(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五)各乡(镇)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规定的执法范围和法定的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严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乡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区政府依法受理。
(七)各乡(镇)要按照中央、省、市、区的部署要求,扎实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快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和协调监督,推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三门峡市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023年7月24日
附 件
三门峡市交由乡镇政府行使的
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
2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
3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
4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 |
5 | 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6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7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8 | 对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9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0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1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2 | 对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3 | 对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4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5 | 对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6 | 对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二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7 | 对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三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8 | 对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四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19 | 对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0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1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2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3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4 |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5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6 | 对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7 |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8 | 对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29 | 对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0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1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2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3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4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5 | 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6 | 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7 | 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地面,并保持周边卫生整洁的处罚 |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三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8 | 对从室内向外抛洒垃圾的处罚 |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四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39 | 对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的处罚 |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县(市、区)城市管理局 |
40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县(市、区)水利局 |
41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县(市、区)水利局 |
42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市或县(市)文广旅局 |
4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市或县(市)文广旅局 |
4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市或县(市)文广旅局 |
4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市或县(市)文广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