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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9-01 09:56     字体:

陕州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河南省政府及三门峡市政府低保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具有本辖区内农村户口且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区政府规定条件的贫困居民给予分类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最低生活保障原则,确保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

(二)坚持应保尽保原则,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居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四)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为加强规范化管理,申请农村低保原则上以实际常住居住地为准;

第四条 农村低保实行陕州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政府负责制。

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由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教育、残联等部门和机构组成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区农村低保的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指导检查;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和管理低保资金;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管、工商、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教育、残联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低保的有关工作,落实扶助优惠政策。

第五条 各乡(镇)是审核本辖区农村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低保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和材料审核等具体管理工作。村(居)委会受乡(镇)政府的委托,也可受理农村低保申请,并协助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汇总上报等管理服务工作。

如果村委会不受理低保申请,乡(镇)必须受理。

第二章  保障标准及救助标准

第六条 我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按区政府制定的保障标准公布执行。凡达不到低保标准的家庭,实行分类施保、分类救助。

第七条 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综合低保家庭成员的伤病残、劳动力状况以及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因素,将低保对象救助标准分为四个类别,具体分类如下:

一、重点保障类(一类)

1、靠父母抚养未成年残疾子女或兄弟姐妹代养的重度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特指生活自理困难的残疾人,即,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残疾。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低保对象;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低保家庭;

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是指以下两类贫困家庭:一是家庭中赡养(扶养、抚养)人因患重病、重度残疾、未成年或年老体弱,没有能力对被赡养(扶养、抚养)人提供物质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料;二是家庭中赡养(扶养、抚养)人因下落不明、失踪、被判刑等原因无法与被赡养(扶养、抚养)人保持联系。

2、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且其他成员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低保家庭;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主要保障类(二类)

1、家庭成员中患有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重特大疾病(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疾病,因病返贫低保家庭;

2、长期患慢性病(以医保部门的慢性病鉴定结论为准)且生活困难的低保家庭,生活难以自理的残疾人贫困家庭;

3、家庭中有多个残疾人、多个重病患者的低保家庭;

4、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赡养能力较差的低保家庭;

三、一般保障类(三类)

1、户主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有子女上学或家庭负担比较大的贫困低保家庭;

2、主要劳动力因疾病、残疾等原因倒致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离异、去世等原因家庭缺少劳动力,其他家庭成员无稳定收入,并有子女上学的低保家庭。

3、下岗、失业领取失业金终止或大学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期间。

4、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八条 保障对象每季度生活补助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家庭的分类救助标准乘以家庭享受补助人数计算。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具有本地常住户口且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农村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可以进行单独申请,按照农村低保最高补助水平予以生活救助,并加发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补贴。

因突发灾祸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原则上不应纳入低保范围,可采取其他途径实行临时救助。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受乡(镇)委托,村委会也可受理申请,特殊情况下户主也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城乡低保个人申请表》;

(二)《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三)《三门峡市陕州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

(四)户口薄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主近期一寸照片2张;

(五)《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低保家庭信息评议表》;

(六)《三门峡市陕州区城乡居民申请享受民政救助授权委托书》;

(七)家庭成员收入证明、重大财产情况证明;

(八)夫妻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九)残疾人需提供二代残疾证;

(十)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及患病人员须出具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病例;

(十一)18岁以上在校学生(包括国家统一招考录取的,户口迁出本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提供中请之日起3个月内的在校学习证明,录取通知书、学生证不作为在校证明材料;

(十二)刑释解教人员要提供相应证明;

(十三)联系不到人员或失踪人员,要到公安机关出具失踪人员证明或由3个以上邻居证明并由村委会和乡镇调查核实签字盖章;

(十四)重大支出相关证明。上年度缴纳保费的提供缴费票据,有重大疾病的提供住院诊断证明、病历及住院费用票据,在校学生学费票据等。

(十五)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陕州区管辖范围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农村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农村低保和城镇低保。

第十四条 组织审核。乡(镇)民政所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委会的协助下,组织乡镇包村干部、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低保:

(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就业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等家庭情况的。

(二)不配合或拒绝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或者调查中发现申报的家庭情况诚信度低,弄虚作假的。

(三)具有劳动能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的无业、失业人员无故不就业的;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半年内连续两次以上拒绝职业介绍机构、乡镇、村委会提供就业岗位的。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不尽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

(五)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转移、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扶养、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农村居民,依据自愿原则选择低保或五保,已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孤儿已享受享受孤儿生活补助的,不得再申请农村低保待遇。

(七)由外市(区)户口迁入本地不足2年的,或者本辖区内非农业户口转为农村户口不足2年的;户口在本地实际在外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

(八)家庭成员中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家庭成员有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九)经民政部门认定其他不能纳入低保的。

第十五条 组织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民政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委会的协助下,以村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对评议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六条 公示审核结果。乡(镇)民政所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委会的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民政所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等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 组织审批。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审核材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不予审批的,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10日内,通知乡(镇)告知中请人或村委会并说明理由。区民政局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应当对乡(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并对拟审批人员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比对。对低保经办人员及村组织等成员的近亲属申请低保,全部入户调查,严格核查和管理。如果不按照规定进行近亲备案,一经发现立即取消。

第十八条 公示审批结果。区政局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委托乡(镇)民政所、村委会在公示栏等场所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拟保障金额和家庭住址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审批结束后,各乡(镇)和村委会要将本辖区全部低保对象在公示栏内进行长期公示。

第五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二十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月人均收入以申请对象提出申请之日前6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计算。

第二十一条 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一)在职、在岗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退休(含病退)人员,按实得工资计算。

(三)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且今后工作不可能再补发的,由所在企业出具相应收入证明,或按实际所得计算。

(四)对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计入家庭收入。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按实际领取的生活补贴金额计入家庭收入。

(五)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男1 8至60周岁、女1 8至5 5周岁,学生凭所在学校就学证明除外),无固定职业,每月家庭收入不稳定的,按照如下方法进行计算:

1、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常年外出务工人员按务工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未出台最低工资标准的地方按陕州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从事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零工的人员,其月收入计算公式为:月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元)÷30(天)×15个工作日。

3、受人雇用驾驶大客车、大货车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的120%计算收入,小客车、小货车(含出租车)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计算收入。

4、无固定场所、无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个体流动摊贩(水果、蔬菜、修理、餐饮等),月收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对农转非后土地和生活环境都未改变的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按当年土地农作物收成40%计算纯收入。

6、家庭养殖的牛、马、猪、羊、鸡、鸭等家畜、家禽的收入按当地市场估价的40%计算纯收入(散养的零星鸡、鸭、狗、猫等不纳入计算范围)。

7、对有劳动能力而不参加劳动的,按打零工计算其收入,其月收入=最低工资标准(元)÷30(天)×15个工作日。

(六)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区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七)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计算标准。

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数计算。

2、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计算标准为:

60岁以上老人的赡养费参照国家基本养老金标准核算。目前子女每人每月应付赡养费不低于80元(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多个子女的应分别合并计算,以后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提高。

3、赡养(抚养、扶养)人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的相关费用。

(八)对于同一家庭中既有农村户口又有非农业户口的,应根据农村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成员总收入计算人均收入。

第二十二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立功荣誉金、保健金和护理费、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政府及有关单位颁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五)下岗失业、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六)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因见义勇为所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奖金。

(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财物。

(八)低保对象医疗的医疗、住房、房屋水电气费的减免、补助;

(九)“十二五”期间,城乡居民社会基础养老金以及政府发给高龄老人的生活补助。

(十)民政部门认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二十三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除外)、工程机械、船舶等;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二十四条 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基本社会保障性缴费支出和子女接受普通教育费用支出。刚性支出可以冲减家庭总收入,以其冲减后的净余额核算申请家庭的人均纯收入。

家庭成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医疗总费用减去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报销和补偿后的剩余费用,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费用和大病保险不合规费用的剩余费用按40%计算。

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以上年度实际缴纳的保费(凭实际缴费票据)为基数进行按月平摊核算;

子女接受普通教育费用指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费用(以最近一个学期的学校收费票据为准)为基数进行按月平摊核算。

第二十五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对。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房产、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个体经营、证券、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三)邻里走访。

(四)信函索证。

(五)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十六条 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申请人,可采用核实其家庭日常支出的方式,审核其低保申请。

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下列情况,不予批准或停发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成员或成年子女中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金融、保险、邮政、通讯、电力等行业工作收入较高的。

2、家庭成员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已领取养老金人均超过低保标准的。

3、家庭成员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法人、兴办个体或在企业拥有股份,年缴税超过500元的。

4、家庭成员人均持有的银行存款、证券、债券或其他金融理财投资,市值总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倍以上的。

5、家庭成员或成年子女拥有轿车、营运性机动车辆以及工程机械、塔吊等大型农机具的。

6、申请人及子女房产或家庭住房面积大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1.5倍以上的(家庭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低保申请日前两年内或在享受低保期间新建住房,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灾害重建、国有土地征收、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7、家中拥有名贵宠物、高档家具、40吋以上大屏幕电视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非生活必需品的;低保申请日前1年内或在享受低保期间购买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家庭水、电、气、通讯费半年内人均支出总额超过低保标准20%的。

8、家庭成员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服装,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或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9、在享受低保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视为基本生活已解决,不需要低保金,停发低保待遇。

第六章  民主评议

第二十七条 民主评议应在乡(镇)民政部门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低保评议小组应由乡(镇)工作人员、村党组织、村委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村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每次会议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民主评议工作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工作人员宣读低保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评议小组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展开讨论,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投票表决。评议小组人员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对已纳入低保对象是否需要退出或增减低保金进行集体表决。

(五)形成结论。乡(镇)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和投票表决结果,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结论。

(六)签字确认。做好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七章  资金管理及发放

第三十条 低保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省、市财政按一定比例负担,其余由区(区)财政负担,并纳入财政预算,按进度均衡拨付。

第三十一条 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农村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和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八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加强低保工作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低保对象实行分类定期复核管理,并根据每季度复核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低保家庭应当定期向乡(镇)民政部门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其中一类低保对象每年报告一次,二类低保对象每半年报告一次,三类低保对象每季度报告一次。

审批的低保待遇,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需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有效期终止前需提前重新申请或按时参加复核认定。否则,按自动退出低保待遇处理。

低保管理机构每年组织低保对象进行分类复核认定,如果不按时参加复核,视为自动放弃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五条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说明。对有关低保申请,乡(镇)民政所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审批等事项的民政部门、乡(镇)和村组织(含村委会、党组织、监委会)成员以及小组长等低保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三十六条 办理低保申请手续,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特殊情况的,适时办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做好低保来信来访工作,做到有诉必查。

第三十九条 低保对象实行一户一证,持证救助。低保证由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四十条 低保实行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低保对象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建立健全低保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乡(镇)民政所要做好低保家庭的入户调查、信息采集和录入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通过组织培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等各种形式,加强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

第九章  行政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从事低保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不当,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及其他恶性事件的。

第四十三条 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对于无理取闹、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威胁、侮辱、打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州区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法规和文件有抵触的或未列入的以上级法规和文件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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