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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发布日期:2022-01-28 09:32     字体: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411200000000202201210004

陕州区王家后乡上庄村崤子村、马某建冷库,将村里上百颗柏树破坏。马某将关地洼表层土挖走几十亩,来到附近矿上用于复耕,地点距离黄河仅1公里。(举报人要求保密)

陕州区

生态

经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群众反映的企业实为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金亮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5年9月,法定代表人为马小亮。2021年8月12日,该合作社申请办理了设施农用地手续建设仓储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王家后乡上庄村崤子组大崖岭2021年8月26日,马小亮进行仓储项目土建作业,挖掘机毁坏部分柏树,被上庄村护林员发现并阻止,上庄村崤子组干部110报警。陕州区公安局森警大队联合陕州区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调查,有50棵左右柏树被挖掘机轧倒,调查组责令马小亮将轧倒的柏树移植到上庄村集体土地上,2021年8月31日,移植工作已完成。现马小亮仓储库房正在建设,移植的柏树长势良好。

2、2022年1月19日,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和王家后乡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2021年8月马小亮关地洼进行取土作业,用于复耕土地。由于马小亮取土作业未办理相关手续,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已立案调查。因天气原因及地势陡峭,无人机暂无法飞行,三门峡市陕州区国土资源测绘大队工作人员暂无法准确测量足作业面积。待准确测量后,根据测量结果确定案件性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部分属实

陕州区政府责成区自然资源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格履职尽责,加强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毁坏林木、土地的违法行为,严管严控,彻底杜绝非法开采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发生,守护好陕州区的绿水青山。

阶段性办结

2

D411200000000202201210005

陕州区硖石乡云山石料厂,2018年至今无手续违法生产。(详细地址及详细情况举报人不清楚)

陕州区

生态

经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群众反映的石料厂位于硖石乡王家寨村境内磨云山区域内。磨云山区域2018年之前有两个采矿权,分别是:三门峡云山矿产品有限公司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和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磨云山石灰岩矿。三门峡云山矿产品有限公司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办理有采矿证。该矿2018年4月2日取得原陕州区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手续,2020年12月5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该矿2020年9月29日在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2012年11月26日通过原陕县水利局对该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磨云山石灰岩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办理有采矿证。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磨云山石灰岩矿为储备矿区,2013年以来未开采。

2、2021年6月,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要求,上述两个矿采矿权整合为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贾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21年7月15日重新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21年7月15日至2033年7月15日。该矿于2021年12月2日取得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第二分局环评审批手续。2021年9月18日陕州区水利局准予其水行政许可。该矿目前处于基建期。

3、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贾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区建设有皮带廊道输送工程项目,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9年7月9日通过原陕州区环境保护局批复。2019年8月开工建设,2021年3月建成,2021年5月16日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综上,在陕州区硖石乡境内磨云山区域从事矿石开采的是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矿石开采和石料加工均办理有相关手续。2022年1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河南锦荣水泥有限公司贾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采基建工程正在施工作业,皮带廊道正常输送。

部分属实

陕州区政府将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责任,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同时,要求企业认真履行好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矿山基建建设,认真做好矿区环境管理,各部门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好陕州区的生态环境。

 

已办结

3

X411200000000202201230001

陕州区以牺牲绿水青山为代价,疯狂毁坏大面积国家公益林,越权违法变更林地性质,将2012年列入国家级公益林的3645亩变为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建设光伏项目,而这些国家公益林所在地村委和林地经营者至今仍在享受着国家级公益林每年每亩18元的政策补贴。3645亩林地分别是:1、陕州区西李村乡熊耳山的塘沟村员村800亩;2、陕州区观音堂镇马头山段家漫800亩;3、陕州区硖石乡庙沟山庙沟村、三教地村1195亩;4、陕州区张茅乡草店村的850亩。

陕州区

生态

经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在陕州区西李村乡、观音堂镇、硖石乡、张茅乡境内建设光伏项目的公司有4家,共占用土地3071亩。依据省政府批复的《陕州区土地利用规划(2010-2020年)》,上述4家公司光伏项目占地全部为未利用地,但依据原陕县人民政府编制的《河南省陕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显示,三门峡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占用林地633亩,包括国家级公益林234亩,陕县甘棠新能源有限公司占用林地361.99亩,包括国家级公益林350亩。其余两家公司未占用林地。

2、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的规定: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规定,“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即可使用。”因此,四家公司使用土地和林地符合政策。

3、2017年9月1日,原陕州区林业局对三门峡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施工道路严重毁坏林地行为立案调查。经测算毁坏林地面积6173.12平方米,已对该公司处以12.34624万元罚款。陕县甘棠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光伏发电站,施工期间毁坏林地涉嫌犯罪,但因该公司持有国土部门的有关批复,由于土地利用规划和林地利用规划不一致、地类认定标准不同、证据不统一,导致案件无法定性。原陕州区森林公安局提请区人民法院召集公检法部门召开了联席会议,最终认定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刑事案件。

4、《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对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有具体规定,经多次调整,目前为每年每亩11元。2018年1月之前曾向涉及到的村集体和农户进行过经济补偿,其中西李村乡塘沟村,硖石乡庙沟村和三教地村均在补偿范围内。2018年1月之后,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全省2017年林地年度变更调查的通知》和《河南省林地变更调查技术操作细则》等文件要求,陕州区于2017年开展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变更,对三门峡鹏辉新能源有限公司,陕县甘棠新能源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占用的国家公益林按照就近原则进行了调整,变更后取消了以上土地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

部分属实

陕州区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管,对违法占用林地、违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出头就打,严管严控,坚决杜绝非法占用林地情况发生,守护好陕州区的绿水青山。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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