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 贾爱民 |
身份证号 | 411xxxxxxxxxxx2611 |
案件名称 | 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后乡冉山铝土矿通防科副科长吴远华、机电科副科长李学军未取得相关证书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三陕)应急罚〔2023〕33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8月31日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圆整 |
处罚事由 | 本机关于2023年 4月 17 日对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后乡冉山铝土矿通防科副科长吴远华、机电科副科长李学军未取得相关证书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作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相关职责,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中关于“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其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