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 王保国 |
身份证号 | 411xxxxxxxxxxx4215 |
案件名称 | 三门峡锦江鑫地矿业有限公司瓦碴坡铝矿地下开采工程建设项目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三陕)应急罚〔2023〕31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3年8月31日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圆整 |
处罚事由 | 本机关于2023年 4月 17 日对三门峡锦江鑫地矿业有限公司瓦碴坡铝矿地下开采工程建设项目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作为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职责,未按照顶板三级分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顶板检查、提供的测风记录无测风人员、管理人员、负责人签字,测尘报表无测尘地点、无相关人员签字的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