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 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2021747351890 |
案件名称 | 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岩根铝土矿井下作业工人未佩戴自救器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三陕)应急罚〔2024〕31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年9月14日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期整改、责令立即消除并合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
处罚事由 | 2024年7月18日,我局矿山科执法人员对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岩根铝土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1.井下掘进头三名工人未佩戴自救器;2.未及时更新中段平面图,压风、供水、排水、通信、供配电系统图的违法线索,移交局执法队进行调查核实,经执法队调查取证该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二条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