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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09-01 17:39     字体:

一、科室职能:

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科:负责制定市容市貌管理的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标准规范;组织全区性的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活动;负责综合协调相关部门的市容秩序管理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收集市容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综合整改意见,并跟踪协调落实;负责城区内广场、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停车管理的监督指导;负责城区内城市洗车场(点)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无主犬、流浪犬、无证犬及被没收犬的收容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公厕、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与移交等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环卫设施和环卫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指导和监管工作;负责对固体废弃物处置实施全程监管;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渣土)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沿街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地外部,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的容貌管理;负责组织对违法违规设置以及影响城市形象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的整治工作

二、权责清单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职权类别

未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12年河南省政府令第148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行政处罚

三、执法人员名单:

杨玉强   吕宏祥

四、设定依据: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09年4月28日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陕州区城市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建法〔2022〕296号)执行。

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网址:

https://hnjs.henan.gov.cn/2022/12-22/2661002.html 

六、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监督投诉电话:0398-3838776

网上投诉地址: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http://was.hnzwfw.gov.cn/

2、咨询:河南省政务服网: https://www.hnzwfw.gov.cn/

七、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链接此网址:https://www.smx.gov.cn/pageView/xysmx.html

八、救济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城市综合执法领域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主张权利救济:

1、向陕州区城市管理局案件承办部门提出陈述申辩;

2、向陕州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3、向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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