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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拆迁行为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09-01 17:35     字体:

一、科室职能:

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科:负责制定市容市貌管理的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标准规范组织全区性的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活动负责综合协调相关部门的市容秩序管理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收集市容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综合整改意见,并跟踪协调落实负责城区内广场、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停车管理的监督指导负责城区内城市洗车场(点)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无主犬、流浪犬、无证犬及被没收犬的收容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公厕、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与移交等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环卫设施和环卫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指导和监管工作;负责对固体废弃物处置实施全程监管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渣土)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沿街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地外部,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的容貌管理负责组织对违法违规设置以及影响城市形象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的整治工作。

 二、权责清单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职权类别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拆迁行为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河南省政府令第80号)第三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三、执法人员名单:

杨玉强   吕宏祥

四、设定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2003年12月4日修改,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颁布)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原设施造价1.5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环境卫生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原设施造价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六、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监督投诉电话:0398-3838776

网上投诉地址: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http://was.hnzwfw.gov.cn/

2、咨询:河南省政务服网: https://www.hnzwfw.gov.cn/

七、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链接此网址:https://www.smx.gov.cn/pageView/xysmx.html

八、救济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城市综合执法领域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主张权利救济:

1、向陕州区城市管理局案件承办部门提出陈述申辩;

2、向陕州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3、向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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