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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09-01 17:00     字体:

一、科室职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执法;负责对城区占道经营、私扯乱挂等秩序的治理;负责对城区车辆清洗站(点)的规划、设置管理;负责对城区公共场所广告、户外广告、桥梁涵洞广告、跨街彩虹桥广告等的管理;负责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负责相关赔偿金的代收;负责城区停车场、主次干道停车管理。
二、权责清单: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职权类别

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河南省政府令第80号)第三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三、执法人员名单:

马丽红   杨云燕 

四、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图片231.png

一般程序:图片232.png

五、执法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10天以下未改造或者拆除的。

处罚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未改造或者拆除的。

处罚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30天以上未改造或者拆除的。

处罚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监督投诉电话:0398-3851032

网上投诉地址: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http://was.hnzwfw.gov.cn/

2、咨询:河南省政务服网: https://www.hnzwfw.gov.cn/

八、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链接此网址:https://www.smx.gov.cn/pageView/xysmx.html

九、救济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城市综合执法领域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主张权利救济:

1、向陕州区城市管理局案件承办部门提出陈述申辩;

2、向陕州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3、向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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