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室职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执法;负责对城区占道经营、私扯乱挂等秩序的治理;负责对城区车辆清洗站(点)的规划、设置管理;负责对城区公共场所广告、户外广告、桥梁涵洞广告、跨街彩虹桥广告等的管理;负责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负责相关赔偿金的代收;负责城区停车场、主次干道停车管理。
二、权责清单: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职权类别 |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影响市容的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河南省政府令第80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 行政处罚 |
三、执法人员名单:
马丽红 杨云燕
四、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程序:
五、执法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 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监督投诉电话:12319
网上投诉地址: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http://was.hnzwfw.gov.cn/
2、咨询:河南省政务服网: https://www.hnzwfw.gov.cn/
八、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链接此网址:https://www.smx.gov.cn/pageView/xysmx.html
九、救济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城市综合执法领域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主张权利救济:
1、向陕州区城市管理局案件承办部门提出陈述申辩;
2、向陕州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3、向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