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室职能:
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科:负责制定市容市貌管理的具体标准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城市市容秩序管理标准规范;组织全区性的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活动;负责综合协调相关部门的市容秩序管理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收集市容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综合整改意见,并跟踪协调落实;负责城区内广场、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停车管理的监督指导;负责城区内城市洗车场(点)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无主犬、流浪犬、无证犬及被没收犬的收容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公厕、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与移交等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环卫设施和环卫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指导和监管工作;负责对固体废弃物处置实施全程监管;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渣土)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沿街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地外部,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的容貌管理;负责组织对违法违规设置以及影响城市形象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的整治工作。
二、权责清单: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职权类别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河南省政府令第80号)第三十四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三、执法人员名单:
杨玉强 吕宏祥
四、设定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2003年12月4日修改,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颁布)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200元以 下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或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监督投诉电话:0398-3838776
网上投诉地址: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http://was.hnzwfw.gov.cn/
2、咨询:河南省政务服网: https://www.hnzwfw.gov.cn/
七、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链接此网址:https://www.smx.gov.cn/pageView/xysmx.html
八、救济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城市综合执法领域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主张权利救济:
1、向陕州区城市管理局案件承办部门提出陈述申辩;
2、向陕州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3、向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