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室职能:
市政设施管理科:负责市政设施的计划统筹、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负责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污水处理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等工作;参与处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贯彻落实城市亮化的政策法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亮化规划;负责城市亮化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路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权责清单: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职权类别 |
对不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18年河南省政府令第185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或污水处理费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停止排水。”第二十二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用户(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规定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排放,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应当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排水户收取污水处理费。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 行政处罚 |
三、执法人员名单:
赵辉 刘彩芳
四、执法依据: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18年河南省政府令第185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或污水处理费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停止排水。”第二十二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用户(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规定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排放,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应当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排水户收取污水处理费。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不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在超过期限5日以下缴纳的。
处罚基准: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在超过期限5日以上10日以下缴纳的。
处罚基准: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7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在超过期限10日以上缴纳或拒不缴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缴纳,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对不缴纳污水处理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缴纳,逾期3日以下缴纳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缴纳,逾期3日以上10日以下缴纳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缴纳,逾期10日以上缴纳的;或拒不缴纳;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监督投诉电话:0398-3819007
网上投诉地址: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http://was.hnzwfw.gov.cn/
2、咨询:河南省政务服网: https://www.hnzwfw.gov.cn/
七、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链接此网址:https://www.smx.gov.cn/pageView/xysmx.html
八、救济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城市综合执法领域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主张权利救济:
1、向陕州区城市管理局案件承办部门提出陈述申辩;
2、向陕州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3、向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