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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占用、影响设施运行等活动未按规定报批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09-01 10:08     字体:

一、科室职能

市政设施管理科:负责市政设施的计划统筹、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负责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污水处理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等工作参与处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贯彻落实城市亮化的政策法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亮化规划负责城市亮化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路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权责清单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职权类别

对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占用、影响设施运行等活动未按规定报批的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18年河南省政府令第185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

(二)新建、改(扩) 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

(三) 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

(四)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

(五)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批准。对批准的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行政处罚

 

三、执法人员名单:

赵辉    刘彩芳

四、执法依据: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18年河南省政府令第185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

(二)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

(三)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

(四)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

(五)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陕州区城市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建法〔2022〕296号)执行。

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网址:

https://hnjs.henan.gov.cn/2022/12-22/2661002.html 

六、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监督投诉电话:0398-3819007

网上投诉地址: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http://was.hnzwfw.gov.cn/

2、咨询:河南省政务服网: https://www.hnzwfw.gov.cn/

七、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链接此网址:https://www.smx.gov.cn/pageView/xysmx.html

八、救济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城市综合执法领域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主张权利救济:

1、向陕州区城市管理局案件承办部门提出陈述申辩;

2、向陕州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3、向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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