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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发布日期:2023-09-01 09:47     字体:

一、科室职能

市政设施管理科:负责市政设施的计划统筹、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负责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污水处理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等工作参与处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贯彻落实城市亮化的政策法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亮化规划负责城市亮化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路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权责清单: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职权类别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行政许可

 

三、执法人员名单:

赵辉    刘彩芳 

四、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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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法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无

七、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监督投诉电话:0398-3819007

网上投诉地址: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http://was.hnzwfw.gov.cn/

2、咨询:河南省政务服网: https://www.hnzwfw.gov.cn/

八、救济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城市综合执法领域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主张权利救济:

1、向陕州区城市管理局案件承办部门提出陈述申辩;

2、向陕州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3、向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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