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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24 17:43     字体:

一、科室职能:

市政设施管理科:负责市政设施的计划统筹、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负责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污水处理有关市政设施管理等工作;参与处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贯彻落实城市亮化的政策法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亮化规划;负责城市亮化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路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权责清单: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职权类别

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处罚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18年河南省政府令第185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二)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三)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四)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六)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

第十九条:“在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二) 占压各种窖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三)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四)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五)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六)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的;(七)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八)其他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三、执法人员名单:

赵辉    刘彩芳

四、执法依据: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18年河南省政府令第185号)第二十四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和检查,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完毕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采取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拒不采取措施的;或采取埋设户管等方式进行排水,埋设的管道直径大于300MM或者对直径大于 500MM的城镇排水管道、砖砌查井造成损害的;或排放的为化工、医疗、造纸等特别行业的污水,具有污染性、腐蚀性、致病性等危害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2.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且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能够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完毕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采取措施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后,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六、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咨询、监督投诉电话:0398-3819007

网上投诉地址: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http://was.hnzwfw.gov.cn/

2、咨询:河南省政务服网: https://www.hnzwfw.gov.cn/

七、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链接此网址:https://www.smx.gov.cn/pageView/xysmx.html

八、救济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城市综合执法领域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主张权利救济:

1、向陕州区城市管理局案件承办部门提出陈述申辩;

2、向陕州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3、向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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