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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复制、查阅

发布日期:2023-08-10 18:25     字体:

服务对象:

  患者住院医疗机构

  服务机构名称:

  患者住院医疗机构

  服务机构地点:

  患者住院医疗机构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服务项目和内容:

  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服务要求:

  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

  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0398-3832077  

服务流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2013〕3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要求患者出院7天后可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归档病历。未归档病历需先联系患者主管医师,征得同意后由主管医师陪同到病案室复印。复印病历前可提前进行电话预约,预约时需提供患者住院号、姓名,说明调取病历用途及复印份数,留下联系方式。外地患者办理完出院手续后可到病案室办理预约,留下联系方式,可选择邮寄(邮寄费用自理)或自取。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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